
岳塘新闻网1月8日讯(通讯员:李汝蛟)交通肇事后报警又逃离现场的行为构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呢?检察官来告诉你!近日,岳塘区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提起公诉。
案情回放:2020年9月4日凌晨4时,王某在朋友家吃完宵夜准备回家,驾驶小车沿湘潭大道由万达往东站方向行驶至湘潭市交通运输局地段时,看到右前方出现一台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遂立即踩刹车,然而依然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随即报警。然而在交警到达之前,因一时慌乱害怕承担严重后果,王某驾车逃离现场,又乘车逃往东莞。王某始终惶惶不安、心怀愧疚,最后在家人的劝说下,于9月11日主动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事故发生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触犯了《刑法》第133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报警后又离开逃往外地的行为属于逃逸,直接将法定刑由三年以下升格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检察官提醒: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肇事者也会因逃逸行为而加重刑事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沉着冷静,立即报警,第一时间抢救伤者,选择逃逸是对生命的蔑视,只会承担更惨痛的代价。提醒大家一定要谨慎驾驶、平安出行,要增强交通法律法规意识,遇到交通事故,理智对待,切莫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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